当前,我县气候干旱少雨,受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影响,火情高发频发,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2025 年广西“三月三”和“清明节”期间全县林区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30 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令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吸烟、扔烟头、点火照明、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等。
(三)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严禁炼山、烧荒、烧垃圾、烧田埂草、堆烧等。
(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六)严禁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强化禁火区域责任落实
乡镇、村干部,林场职工、护林员、巡逻员要加强巡查监管禁火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