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账单收入逾250万元 男子拒执判决获刑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25-10-29  分享到: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源于2018年9月黄某与潘某之间的退伙合同纠纷。经审理,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归还黄某626412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潘某的反诉请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潘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某未如实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调查发现,潘某名下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但其却未履行与黄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然而,拘留期满后,潘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经查明,执行期间潘某使用的微信账户资金往来频繁,2020年以来年账单总收入高达250余万元。上述资金大部分被其支取使用,并未用于偿还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潘某具有坦白、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本案中,潘某藐视司法权威,企图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该案的审结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也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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