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效果好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10-29  分享到:

 

多元调解劲吹“和谐风”

 

——藤县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效果好

 

今年以来,藤县法院深入开展案件“调解年”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来,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调解主体多元化

藤县法院以法院居中调解为主导,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他们建立亲情调解机制,对涉及亲情的案件,实行亲友协助调解的办法,把情理法相结合应用到调解工作实际中去,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努力使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提高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   

该院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之间的联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合力调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发生地。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利用村干部在当地的威信以及对当地群众情况和纠纷熟悉的有利条件,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利用当地有较高威信且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热心人士、“族老”进行调处,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五月,该院审判监督庭再审的一起借贷纠纷案,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主办法官己经写好判决书,但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该案判决后还是难以执行,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将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很可能造成缠诉和上访,因而没有草率宣判。承办法官决定,深入纠纷地摸清矛盾症结,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及热心人士,发挥联动调解机制作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深入案发地办案中了解到,被告韦某良住所地藤县平福乡平福社区村民韦某炎是一名热心的社会人士,且担任社区干部,在当地经商,受到当地群众普遍信任和支持。承办法官将案情向其介绍后,韦某炎当即表示可由其与原告协商。在得到被告韦某良同意后,韦某炎代表被告于527日日亲自到法院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在承办法官主持判前调解下,韦某炎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拿出履行款项清偿给原告。

该院金鸡法庭于20093月份接到金鸡镇陶塘村村委反映,该村大村(地名)一个李姓村民因为建房雇请本村同姓村民运输原料,由于运费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双方几乎成为仇人。在村委的初步调解下,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该院金鸡法庭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充分运用上述措施向村委干部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并向村干部提供了几种调解方案。该村支书亲自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及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两村民最终握手言和,圆满协商解决此事,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使该案不用进入司法程序即可解决,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调解方式多元化

藤县法院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提高调解成功率,以拉家常等群众较为容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并准确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时化解纠纷。此外,还推行巡回调解,将过去坐堂办案为主的审判方式转变为进村入户巡回审判为主的方式。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又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增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这一举措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对一些当事人出门不便,或者到纠纷地调解更为有利的案件,该院以上门调解的方式,直接到当事人住所或者事发地进行调解。

今年三月,该院潭东法庭通过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纠纷现场调解,成功调结一件讼争两年之久的相邻权纠纷。太平法庭针对辖区中的大黎镇、平福乡等一些地方距离法庭远,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这一客观情况,定期到山村巡回办案,调解纠纷,取得的效果也比较明显。还积极运用“换位思考”法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该院注意引导法官、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对于主办法官来说,通过换位思考,找准当事人的需求与心态,进而选择最佳的调解方法;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换位思考,让其体谅对方的难处,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终接受调解。

该院通过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互动,共同参与调解。对一些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该院注意通过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互动,共同做被告的工作,促使其主动承担赔偿义务,争取在刑事方面得到从轻处罚。今年6月,该院刑事法官与潭东法庭的法官互相配合,成功调结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被告通过其亲属当庭履行了15万元赔偿款。

积极开展执行和解,不放过每一个调解机会。200942日,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凤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藤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主持和解下,仅用半天的时间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化解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激烈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调解过程多元化

对相邻纠纷以及一些通过诉讼较难处理、或者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更大的矛盾与仇怨的案件,藤县法院积极做好立案前的调解工作,使纠纷不用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解决。   

今年七月,该院金鸡法庭收到一件当事人要求返还先祖骸骨的坟山侵权纠纷案件的诉状后,没有急于立案,而是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最后在本院立案庭的配合下,联系所在镇、村领导以及各方面人士协助,做好立案前调解,最终说服原告接受调解方案,不再起诉,纠纷得到平息。该院还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坚持做到立案前、立案时、开庭前、开庭时、判前、判后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兼顾道德、法律、情理的结合,对大部分民事纠纷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该院民一庭审理的一件同胞兄弟之间的财产侵权纠纷案,就是经过多达8次的调解,最后在宣判前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同胞兄弟反目成仇的悲剧发生。同时注重发挥延伸调解的作用,对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激烈,或者一方当事人明知无理,但又怕“掉架子”、“不服输”的案件,法院特别注重向庭后延伸,如果庭上调解不成,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庭后给当事人留下一个独立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并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适时予以引导。在调解结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或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向当事人提醒履行债务。此外,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还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诚信度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科学有效的调解方案,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提高当庭履行率。并注意办案细节,在审查起诉、受案、结案、归档等环节注重细节,力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潘家绪  卢宇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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