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要闻】藤县太平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拘禁案,安全解救一名人质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6-14  分享到:

近日,藤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周密部署,行动迅速,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拘禁案,安全解救人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531,一名群众到太平派出所报警称,其家人因经济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在某宾馆。接报后,太平派出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所长黎德萍一边组织民警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一边将案情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副县长、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德林指示,务必迅速破案,确保人质绝对安全。黎副所长率领太平派出所和刑侦大队太平中队10多名民警和协警迅速行动,在太平某宾馆成功解救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零某,并当场抓获覃某某(男,19岁)、李某某(男, 28岁,均是藤县太平镇柴咀村人)和张某某(男,29岁,藤县太平镇安福村人)3名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

经审讯,覃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3人供认了因与零某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后,为要挟零某退钱,他们3人殴打零某,并关押在太平一间宾馆的房间内不给外出的犯罪事实。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也是无情的,公民维权意识提高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守法却是维权的先决条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相反,合法权益若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采取违法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触犯法律,等待的就是法律的无情制裁。覃某某、张某某、李某某3名男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拘禁,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牢狱之灾。

法律小常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916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吴凌云 黎伟聪)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