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周密部署,行动迅速,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拘禁案,安全解救人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经审讯,覃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3人供认了因与零某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后,为要挟零某退钱,他们3人殴打零某,并关押在太平一间宾馆的房间内不给外出的犯罪事实。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也是无情的,公民维权意识提高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守法却是维权的先决条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相反,合法权益若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采取违法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触犯法律,等待的就是法律的无情制裁。覃某某、张某某、李某某3名男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拘禁,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牢狱之灾。
法律小常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吴凌云 黎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