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与被告秦某于2000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有一子一女。 2005年9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女均随被告秦某生活,由原告聶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但调解书生效后,女儿一直随原告聶某生活并就近上学至今,原告认为自己为抚养女儿付出较多心血,女儿的抚养权应变更给她,故起诉至我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该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和承办人多次与原、被告电话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主办法官和承办人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在开庭前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同意由原告自行抚养女儿。但被告后来又临时改变了主意,担心女儿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否定了原来达成的协议,庭前调解失败。
在庭审中,主办法官考虑到女儿随聶某生活期间,学习成绩一直很优秀,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较为有利,同时其女儿也愿意随聶某一起生活。为了使孩子更好的学习和生活,得到更好的成长机会,主办法官没有放弃做调解的努力,在庭上继续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说服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变更原告与被告的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
(张明环 蔡季理 莫信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