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酿事故 藤县法官调解止纷争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3-06  分享到:

35,藤县法院金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双方均无证驾驶且不按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纠缠了一年多的纷争,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011121420分,覃某桂(未成年)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藤县金鸡镇某村往金鸡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金鸡某中学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由吴某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覃某桂受伤,吴某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1123,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斌无两轮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且不戴头盔驾驶,会车时不靠右行驶,依法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覃某桂无两轮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头盔驾驶逾期不年检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不靠右行驶,依法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桂的父母代其向吴某斌的家人赔偿了吴某斌丧葬费15921元。某斌的家人认为因吴某斌死亡共造成经济损失款为156421元,覃某桂支付赔偿款不足,且因覃某桂的肇事摩托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吴某斌的家人无法从交强险限额中获得应有的赔偿,故于20111212诉至藤县法院金鸡法庭,要求覃某桂及其父母共同先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吴某斌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覃某桂及其父母共同承担40%的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特殊性是双方肇事司机均无两轮机动车驾驶证,吴某斌是醉酒驾驶,覃某桂为未成年人,二者均存在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时,法宫发现被告并非不愿意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而是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纷争,本案是有可能调解解决纠纷的。因此,在本案开庭前及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始终不肯做出让步,两次调解工作均未成功。法官只好制作好判决书,准备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201235,法官通知双方到庭宣判。但案件宣判前,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再次征求双方意见,希望能调解解决案件纷争。想不到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法官的执着所感动,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解决争议。调解中法官采用先分开后集中的调解方式,分别站在双方的立场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其分析案情,同时强调本案的特殊性,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找出一条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吴某斌的家人表示可以放弃其部分诉求,减少请求覃某桂及其父母赔偿的数额,覃某桂的父母亦表示愿意在原来基础上提高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覃某桂的父母赔偿吴某斌的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扣除已赔偿款15921元,余款44079元,由覃某桂的父母分三次付清给吴某斌的家人。次日,吴某斌的家人从覃某桂的父母手中领取了第一笔赔偿款。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满意,对法官连声称谢。经过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场持续一年多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李夏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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