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官成功化解一起相邻排水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3-16  分享到:

314上午8时,天空下着濛濛细雨,藤县法院濛江人民法庭一行四人驱车前往濛江镇那塘村成功调结了一件双方矛盾激化的相邻排水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原、被告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得以化解,大家和好如初。

急群众之所急,调解优先

原告朱榜某改造房屋后的化粪池,并安装天面水排水管通向化粪池,排出的污水直接流向被告朱汉某相邻的水田,导致其水田受到损害。后因被告堵塞化粪池排水口的问题双方发生过打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濛江镇司法所、派出所、濛江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调处,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最终原告起诉到法院。

该案经法院受理后,虽然已经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重新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判决。如果按照常规的做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给一个月时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方可开庭审理,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原告一方因化粪池的排水堵塞而致房屋无法居住,进而会造成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恶化。原告曾经扬言,如果法庭不及时处理,要到梧州市及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主办法官为了能够及时化解不断激化的矛盾,化被动按章办案为主动上门调解,力争案结事了。

现场实地查勘,制定方案

濛江法庭的法官以民生为重,再次到案发地查勘现场,打破常规和传统的做法,决定先行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相邻排水问题,然后再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此,法官先找到与原告方排水有一定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朱某某,开始其对法庭的做法不理解,认为该纠纷只是原、被告之间的事情,与其没有关联,经法官的耐心解释、说理,第三人认为法官的见解有道理,同意与原告达成协议,让原告从其责任田边修一条排水渠通过;原告给予1500元作为占用部分耕地的补偿。法官解决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相邻排水问题,整个案件就迎刃而解了,无需再追加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抓住调解良机,乘胜追击

解决了第三人的同意排水问题已是14时,法官顾不上吃午餐和休息,立刻召集原、被告双方到纠纷发生地就地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相邻排水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原、被告之间的积怨会加深,必须拿出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来。一方面,向被告解释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便排水沟是被告的土地范围,也应当给予原告提供排水的便利;另一方面,通过实地的再三勘查,确定由原告安装一条排污管道从被告的田边通过,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既能保证原告的化粪池排水畅通,又不影响被告耕作,原告的排水管道再接入第三人田边修建的排水渠。原、被告表示,法官就地确定的排水方案是对双方都有利,同意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立即履行协议义务,看到激化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大家都露出满意的微笑。

(高峰  易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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