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生父为躲债未尽抚养义务 生母诉请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1-14  分享到:

 

正在热播的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真情演绎父子、父女情深,打动亿万观众心。但却有这样一位不负责任的父亲黄某为躲债,置年仅5岁的女儿于不顾外出藏匿2年未归,遭到众人谴责。1112,藤县法院民一庭法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支持母亲陈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判决婚生女儿随其生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51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活泼可爱的女儿。2009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黄某抚养,抚养费由其全部负担,并分得一套房产。因欠巨额外债,离婚后的黄某四处东躲西藏,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20112月,黄某将婚生女儿托付陈某照顾,没有说明任何原因就离家出走,之后便杳无音讯,对女儿的生活、学习更是不管不问。面对无家可归的年幼女儿,已再婚的陈某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从上幼儿园及小学,体贴入微地照顾女儿的饮食起居至今。为给女儿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陈某一纸诉状将未尽抚养义务的黄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准予变更女儿由其抚养。

该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黄某本应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对婚生女儿的抚养义务,但两年多来为躲债弃女离家出走,对女儿的生活置之不理,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且自己居无定所,负债累累,失去经济来源已无力抚养年幼的女儿。而如今已再婚的陈某与丈夫经营装饰材料生意,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且尽情享受母爱呵护的女儿,已习惯了跟随原告陈某一起生活,且彼此间产生了浓厚的母女深情。该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鉴于女儿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生活和学习教育,陈某表示愿意独自抚养孩子,并自愿放弃追要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今年1-10月份,藤县法院审结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案件8件,其中调解6件,判决2件,涉案标的额近3万元。我院法官设身处地为离异父母的孩子着想,及时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贡献自己的一份爱心和力量。

张明环  李环梅)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藤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