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对“米兰春天”系列案公开宣判两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1-19  分享到:

 

1115,藤县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对藤县“米兰春天”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列案公开宣判两起案件,判决被告藤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购买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驳回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和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从201112月起,多名业主分别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藤县藤州镇河东广场东侧B1地块米兰春天楼盘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修责任等。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买卖价款,并约定2012630日前,出卖人应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从20127月起,多名购买被告房屋的购房者在签收房屋交接书后,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会同小区的部分购房户在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下与被告协商,确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米兰春天商住楼进行工程质量检测。20134月,五十名米兰春天小区业主分别以房屋楼板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藤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房屋贬值等损失共470多万元。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巨大,藤县法院抽调骨干力量开展审理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前说明,明确了先期开庭审理数个有代表性案件的办案思路,确保案件高效公正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方以被告没按涉及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其所购买的房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侵害其合法利益。被告则认为,根据共同委托检测的工程质量报告没有关于偷工减料的定性,房屋的主体结构是合格的,只是对房屋出现表象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被告对此已经委托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制作了修复方案和进行了修复,并经验收合格。

经藤县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的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我院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意见:显示的裂缝宽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判决被告对两起案件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而原告提出在房屋正常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由被告承担无偿保修义务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和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高峰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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