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05  分享到:

 

123,藤县法院以人性化执行方式,通过执行和解,成功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过激行为,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陈某凤、冯某于2007年将其拥有的藤州镇藤州大道一幢房屋出租给被告邓某玲经营某某娱乐阁(以下简称娱乐阁),约定租赁期到2012930日止。但租赁期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返还房屋,致使原告不能收回房屋。为此,两原告于2012111日向法院起诉。后经藤县法院判决,被告应在201363日前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履行,两原告遂于20136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执行局法官查明,娱乐阁的实际经营者并非邓某玲。据邓某玲反映,娱乐阁其实在2007年就一直由邓某玲丈夫冯某浩和邓某营合伙经营,二人一直从2007年合伙经营到20127月初,之后冯某浩退出,由邓某营独自经营,现在娱乐阁已经不关她的事了。因经营娱乐阁产生摩擦,邓某玲夫妇与邓某营的关系也已经恶化。但是,邓某营则表示自己之前并没有参与经营,是因为之前借了30万现金给冯某浩,到20127月初才接手娱乐阁,算折抵30万债务,并且自己才经营两个月就因租赁到期,房东经常来阻止、干扰营业,生意亏本,娱乐阁无奈于2012930日关门停业。邓某营认为自己投资这么大,却没得到收益,坚决不同意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还扬言如果强制执行他将采取过激行为。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藤县法院执行法官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执行,而是结合具体案情,深入研究解决方案,从执行和解寻找突破口。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原告进行思想工作,动员其不要逼邓某营于绝路,应给他一定的时间安置设备,另找场所进行经营。另一方面对邓某营多加劝解,向其释法明理,奉劝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争取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娱乐城的设备进行处置。最终,通过不懈的努力,邓某营终于主动搬出娱乐城,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藤县法院通过这一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既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又有效节约了执行成本,达到了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黄海峥  陈昊  李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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