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利字当头迷心窍 手足情谊不回头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12  分享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送达了被告黄某华,掷地有声,一起因诚信缺失、导致兄妹反目的闹剧终于落幕。

原告黄达某与被告黄某华是亲兄妹。2010年初,原、被告商议共同出资65万元购买位于藤州镇某开发区的一快土地。2010514日和64日,原告分两次共支付了30万元购地款。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原、被告名下后,被告以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付清了购地款。201315日,原、被告在堂叔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共同购买的土地作价156万元,被告黄某华占91万元,原告黄达某占65万元;被告黄某华自愿一次性付给原告黄达某65万元,并自愿承担银行贷款40万元本息的偿还义务;被告黄某华在60天内支付65万元给原告黄达某后,该土地使用权归被告黄某华。协议签订后,双方依协议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被告黄某华的名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却分文未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的约定。原告已履行了该协议,协助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被告名下,被告黄某华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被告黄某华没有按协议支付65万元给原告黄达某,构成了违约,遂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华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650000元给原告黄达某,并从201336日起按年利率6.15%计付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黄某华不思已过,毫无道理的以其与哥哥是合伙关系、黄达某未尽合伙人应尽的义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由其退还30万元给黄达某即了事。二审法院经开庭查明事实后,多次调解无效后,遂作出了前述的判决。

(黄炳友  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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